文档介绍:徐州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
商业史论文
以古为镜
——从对晋商票号信托责任的研究论中国现代信托责任
姓名陈传吉
班级 08经41
学号 08084024
摘要
看了郎咸平先生的《郎咸平说谁在谋杀中国经济》中关于晋商的研究,笔者深感我国企业家信托责任的缺失是多么的严重,正值要完成商业史论文,因此便想从晋商票号信托责任方面探究中国企业家的信托责任方面的种种问题。
本论文一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节是导论,主要是阐述说明信托。信托是研究信托责任前不可回避的问题。正是有了信托才会相应出现信托责任。第二章节是晋商信托及信托责任研究,主要是对晋商的发展和信托及信托责任的研究。第三章则重点介绍中国现代企业家的信托责任方面的情况,以此说明中国糟糕的信托责任。最后一章就是阐述我们从对晋商的研究中可以得出的关于中国企业家信托责任问题应对的一些方法和措施。
本论文是笔者首次以完整的论文格式写的一篇论文。以前虽也写过一些论文,但格式都不大正确,倒像军事杂志里的一些杂文。在文中若有不正之处还请原谅。
关键词
信托信托责任晋商晋商票号大掌柜中国企业家信托责任缺失
导论
信托责任即在信托关系成立时,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因此在此有必要首先说明信托。
信托相关概念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劵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共识。
从法律角度看,由于存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具有双重性还是“一物一权”的分歧,所以两法系国家对信托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
英国作为信托制度的发源地,认为“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一人拥有财产权,但同时负有受托人的义务,为另一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按照美国法律专家的解释。“信托是一种是用和控制财产的方式,按照这一方式,财产拥有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处理财产”。
而信托作为一种“用益设计”制度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存在。因此,20世纪以来只有少数一些大陆国家如日本和韩国已立法形式确立了自己的信托制度。日本的《信托法》在第一条对信托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是办理财产权转移,让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韩国《信托法》中对信托所下的定义通常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定义的代表。其认为“信托是指以信托指定人与信托接收人之间特别信任的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托给受托人,或经过其他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的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综上所述,撇开法律角度存在的差异性,各国对信托的共同在于,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其本质特征是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的起源以及其特征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信托传入美国后快速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史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信托作为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早已经形成了定性化的法理。其他国家在引进,吸收和改造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无论如何变化,都始终坚持了信托的基本特征,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地信任,二是对受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2)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它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它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3)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两个重要特征。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种信托关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