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告知书
患者(患者家属):
为指导你及时、有效、依法妥善维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现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主要事项做如下书面告知: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有权按规定提出复印患者病历资料客观部分并封存所有病历资料。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复印和封存患者病历资料,由医患双方按规定办理。
二、患者死亡后发生的医疗纠纷,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五、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理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发生医疗纠纷后,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由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具体委托程序向人民法院咨询)。
七、其他未尽事宜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告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