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章节及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标的及范围
本消防安全规章(RSC1)以确定及设立楼宇设计与建筑应符之条件为目的,以便限制火灾发生与发展之风险,遏止其向邻近楼宇扩散与蔓延,方便使用人疏散及有助于消防部门人员介入。
在未预先实施保证楼宇或邻近楼宇使用人之安全必不可少之防护工程前,即使是临时者,亦不允许任何楼宇或楼宇之一部分与所许可之用途相异,而造成较大失火风险。
本规章经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现有之楼宇,但仅以重大改装或更改用途者为限。
第二条
定义
为本规章之效力,下列词语之定义为:
1) 准线:由土地工务运输司用以界定道路或公共街道与地段而确定之线。
2)庇檐或遮檐:,用于遮挡阳光与雨水并具有低于1000N/m2(100kgf/m2;不通行)负荷者。
3) 楼宇之高度:由楼宇之外墙计算之垂直长度,即行人道面或靠近楼宇之街道面与顶楼楼面之长度。
4)投影面积:乃由下列所指之线而界定之公共道路面积:
a) 构成楼宇正面之线;
b) 与道路轴心垂直并从上项确定之线之端点发出之线;
c) 由从楼宇外墙上部,或从与外墙最远之投影线相一致之楼宇之其它平面,按与水平平面成760角之平面,在经过靠近道路之楼宇基础中点之水平平面上之投影所确定之线。
5) 消防喉:连接主干或支干管道以及软管,包括相应操纵装置之构件。
注:消防喉之直径应为65mm(2 1/2"),其接口系统应为混合式,且须与澳门消防部门所使用者相同。
6) 配备完善之消防喉:由消防喉,有操纵装置且与主干及支干水管道连接及分隔构件之喷头,以及软管所组成之整体。该卷软管之长度不应超过25m,而其直径不得少于40mm(1 1/2") 。
7) 固定泵:与消防专用贮水库相连之电动或热能发动之泵,用于为消防网供水,以保证灭火时所需之压力与流量。
8) 硬质软管卷盘:由一卷盘或旋转绞盘,有操纵装置且与主干、支干水管道连接及分隔构件之喷头,以及绕在卷盘上之橡皮管所组成之整体。,而其直径不得小于20mm(3/4")。
9) 楼宇之等级: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按楼宇之高度而定之等级。
10)遇火反应等级:表示建筑材料遇火时对火灾之发生与发展作用之特征之指针,该指针应通过从为此目的而进行之材料标准试验中观察之现象之重要性及意义来评定。
建筑材料依其遇火反应,定为五个等级,而每一个等级相应于以下惯常定义:
M0级——不可燃材料;
M1级——防燃材料;
M2级——难易燃材料;
M3级——中性易燃材料;
M4级——易易燃材料。
11)耐火等级(CRF):受标准试验之结构或分隔构件可保持其稳定、完整及绝缘特性之时间,即在时间后将出现构件塌陷或失去应有之性能,火焰或易燃气体窜入或因在未受波及之构件面过热起火。
结构或分隔构件依其耐火能力,定为九个等级,而每一个等级为:
15、30、45、60、90、120、180、240、360分钟
构件之耐火等级以CRF之符号加上对其耐火能力所确定之有效等级表示(如CRF90)
12)湿主干管道口:直径适当,用于消防人员使用,每层楼均安装有一个或多个消防喉垂直金属管。该管无论通过公共供水网,还是通过高处水库、泵、水压器或其它类似设备,须常处于贮水状态。
13)与水源相连之主干管道:直径适当,但决不小于80mm之垂直金属管,由该管引出分支管道向安装于每层之装备完善之消防喉供水。
14)干主干管道:直径不小于80mm,在每层装备有一消防喉及两个在地层之供水喉,以直接与消防车相连接并为其供水。
15)隔火间:由具有适合减弱楼宇火灾负荷及阻止火势向邻近空间蔓延之耐火等级之墙壁与地板隔开之隐蔽空间。
16)水幕:通过各种喷水器可为大洞口造成防热及防辐射之水幕设施。
17)消防专用贮水库:盛有一定容量之水而专用于灭火之容器。
18)经过长度:楼宇使用人从楼宇内一处之任何一点,到达通往受保护之楼梯、通往室外之出口、直接通往室外(公共信道)或公共信道之空间须经过之长度。
19)DSSOPT:土地工务运输司。
20)预计定员:预计将同时使用一处地方,一层楼或一座楼宇之人数之上限。
21)手提式灭火器:装有灭火剂,用于扑灭火灾中较小火源之手提式容器。
22)用途:建筑计划为楼宇、楼宇部分或隐蔽空间所规定之一种或几种用途。
23)楼宇之正面:楼宇与公共道路相邻之任何正面。
24)土地占用指数:以百分率表示,即楼宇之覆盖面积与楼宇所在地总面积之比。
25)地方之占用指数:即一人占用以平方米计算之实用面积。
26)土地使用指数:楼宇总建筑面积与建造该楼宇所在地总面积之比。
27)地段:具有专门用于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