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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诉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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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间借贷应诉书样本
民间借贷应诉书范本篇一:
答辩人:xxx,xx,汉族,xxx岁,现住xxxxxx路(xxxxxx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xx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xxxxx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xx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x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xx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事后,在xx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x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x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xxxx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xxx元,至xxxx年xx月开始收取xxx元3%利息计算。(另xxxxxxx元又从xxxx年加在原xxx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xxxxxx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xxx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xx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xx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xxx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即月息为%),%×4=%×xxxxx=×53(xxxx年10月—2xxxx年2月)=xxxx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xxx年承诺的xxxxx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xxx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xxxxxxx+()=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