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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程第十讲.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基础
主讲:林瑞青副教授
第十讲民法8: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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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婚姻法调整的对象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依人身关系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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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结婚、离婚均自由)
一夫一妻原则(夫妻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平等原则(结婚离婚平等、人身财产关系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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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婚姻的成立,指男女双方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法律依据
一、结婚的特征
结婚行为主体须是异性男女
结婚行为须遵守法定结婚条件,按法定方式进行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
婚约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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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
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结婚的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
第二节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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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婚的程序
指缔结婚姻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它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只有举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所缔结的婚姻才是合法的
结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亲自办理)
第二节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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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的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婚姻无效的情形: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二节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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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即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婚姻要件,可由有撤销权的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二节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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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关系
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
具体包括: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地位平等、使用自己名字)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等,但婚前参禅、伤害赔偿、残疾补助、遗嘱或赠与确定归一方的、生活用品等(财产归属还可书面约定)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节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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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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