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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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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解析.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2/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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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解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承揽合同纠纷案解析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6日,被告(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了“1、乙方以15万元人民币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甲方的生产线的设备安装、调试,非标制安为1600元/吨;2、甲方必须提供厂区的三通一平和施工前后的有利条件及乙方住宿;设备的拖运费、吊装费和其他材料(包括消耗材料)均有甲方负责;3、乙方人员在2007年4月25日前进厂施工,工期自压机开始安装第一天起计算,最迟不超过5月10日。本工程工期为80天,如遇自然因素停电或甲方其他人为因素,则工期顺延。如因甲方设备材料未及时到位,造成乙方无法施工,则甲方应补乙方施工人员工资伙食费每人每天四十元。如工期延期一天,每天罚贰仟元,提前一天,每天奖贰仟元。”等内容,该合同还约定“合同在签订一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10%为合同金,压机、干燥机设备就位后付25%,全部到位后付30%,工程竣工后,联动12小时试产,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30%,质保金5%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的施工人员于2007年4月25日进入施工场地,施工工期自2007年5月10日开始计算,共80天,原告付了10000元合同金(预付款)给被告,事后还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迄今为止,原告一共支付给被告60000元工程款(含10000元合同金)。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认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停电六天,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还遇到过下雨等合同约定顺延工期的情形。因工程未完工,被告的施工队于2009年9月24日撤离了施工现场,双方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后原告自行组织施工,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92000元,并赔偿损失。
【原告诉讼理由】 1、被告拖延工期,自行撤场,原告要求解除本合同。原、被告于2007年4月16日签订《设备安装合同书》,被告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揽生产线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合同工期80天,工期自2007年5月10日起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于4月25日进场安装,9月24日撤离施工场地。原、被告共同认可停电时间为六天,原告也同意相应顺延工期六天。根据双方约定的工期及起算时间,被告应当在2007年8月14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交付工作成果。由此可见,被告超过了约定的工期,并且被告承认撤场前尚有部分设备没有安装,生产线没有调试交付试用。 2、设备安装工作属于室内安装,原告提供了安装场地“三通一平”。根据双方约定,被告负责生产线的基础放线、设备清洗、安装调试、非标准件制作安装,安装所需辅件包括电气元件,被告应当提前5-10日通知原告备料;原告负责提供安装所需辅件,经被告放线后浇铸设备安装基础。根据施工日志,烘干机在5月1日已经吊装就位,5月3日浇铸烘干机基座(基础),5月7日烘干机安装校正,5月8日两台烘干机动力机构就位、粗校,5月10日压机框架部分就位,烘干机转筒两台就位。显然,原告在被告进场后、合同工期起算前已经提供安装场地的“三通一平”,且被告已经完成部分设备的安装。 3、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因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必然造成原告不能按时投产,进而造成原告生产利润的损失。原告之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奖惩条款,旨在鼓励、促使被告提前交付工作成果,提前投入生产并获取生产利润。根据已知的奖励条款等事实,也足以推出预期生产利润金额明显高于奖励金额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