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情简介重庆桑德公司与深圳方信达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方信达公司为桑德公司生产用于车载导航仪的电路板。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在此过程中,桑德公司发现用方信达公司生产的电路板生产的导航仪出现较大比例的质量问题。双方就质量问题多次邮件往来沟通,方信达公司也派员到桑德公司就产品质量问题到现场沟通,并作出承诺对已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按一定金额予以赔偿。因出现质量问题,桑德公司遂停止了对后续货款的支付。为此,方信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桑德公司支付货款40余万元。办案思路及心得桑德公司委托我代理了此案。我们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方信达赔偿因其不合格电路板给桑德公司造成的损失17万余元。本案通过庭审质证辩论,原告对我方提出的相关索赔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明确,不能证明系原告提供的电路板造成。为此我们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并将被第三方退回的涉案一百多台问题导航仪全部寄往深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