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3篇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一: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雅,女,41岁,汉族,无业,地址:临安市锦南街道卦畈村一组夏家头2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国权,职务:主任临安锦南街道上甘村长春桥31号
第三人:锦南街道卦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士明职务:村长。地址:锦南街道卦畈村
第三人:锦南街道卦畈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楼卫明职务:书记地址:锦南街道卦畈村
复核请求
请求对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作出的锦南20xx第0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要求对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作出的锦南20xx第0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第三人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恢复申请人的同村村民同等待遇。
三、要求责令第三人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责令第三人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其应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3500元,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3060元。
事实与理由:
锦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作出的锦南20xx第0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没有对申请人的同村村民享有村集体经济资产租金收益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权益被侵害的诉求,履行职责依法对第三人违法村规民约,会议决议予以否决和纠正。
一、第三人在20xx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第三人作为村领导党员不贯彻国家法律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作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会议决议。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第三人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申请人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资格,曾经起诉过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书都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资格确认,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被申请人却无视两级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二、关于锦南街道办事处的处理意见,申请人查到相关政府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文件里,明确有写职责责任,在(20xx)304号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安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里主要目标明确了确保农村婚嫁、离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平等权益;
临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xx)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条里、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471字)
申请人:饶喜元、男、汉族,20xx年12月18日生。住上杭县临江镇东门大同巷9-1号。上杭县第二塑料厂留守组债权债务处理会计。联系电话 135 9960 7491。
被申请人:上杭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发英、主任,所在地址临江镇解放路387号。
请求事项:
一、撤消上杭县政府作出的杭信复受【20xx】07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
二、责成上杭县政府受理申请人呈送的信访事项《复查处理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关于请求县二轻联社对“两项请求”作出处理答复的报告》,于20xx年9月1日重新作出的《关于对饶喜元信访件的答复》(以下简称“联社答复”)依旧答非所问,县政府的【20xx】07号《告知单》无正当理由地决定对申请人的《复查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
“两项请求”中第一项请求(内容是20xx年6月30日县二轻联社在囗头告知要调申请人回联社的同时以县二轻局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