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70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1/5 文件大小:7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培训单位在组织我省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将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送省建设厅。
第七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建设厅每年发布的继续教育方案和规划,组织、分配、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及时到认定的培训单位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培训单位职责
第八条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继续教育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单位按注册专业组织培训。专职授课教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有现场施工经验10年以上的。
(二)从事建设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省建设厅培训合格。
第九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条省建设厅对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培训单位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提出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及时记录二级注册建造师学****情况,并组织测试。测试的具体内容、方式由省建设厅确定,测试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单位应当将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章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三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以集中辅导为主,选修课采用网络教育等方式进行,并适时组织专题讲座及现场答疑。
第十四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六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记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记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记10学时;公开出版30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第二作者每人记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担任过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职务,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一)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全部学时;
(二)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充抵选修课20学时;
(三)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