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宪法学导论》张千帆著
第一部分绪论
宪法学是什么
本书的基本观点: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特点,因而法治是宪政的基础。但宪法又是特殊的法,具有区别普通法律的特殊性质。
在法治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被一个法律网络调整和控制着。任何超越法网的行为都可以受到国家机构的有效制裁。
宪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整这个法网。尤其是调整公民与政府关系的那部分法网。这个法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法网不应该太紧。宪法的职能就是保证这个法网不至于太紧,法律本身不至于太严苛,从而公民能在政治的秩序下自由活动与生存
宪法首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宪政则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政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立法对公民所规定的限制不能侵犯宪法对公民所平等保障的自由。
宪政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它保证所有国家机构都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且所有的法律及其解释都符合宪法的文字和精神。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法治要求公民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有效制约,宪政则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形式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法是“更高的法”,不仅和普通的法一样具有实际效力,而且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和解释,因而是衡量法律或立法行为合宪性的标尺。
“法治”并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统治,“恶法”也可以是“法”。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史一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或命令,它规定公民应该或不应该做、允许或不允许做的事情。
法律的普适性:法律是必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相关当事人的普遍规范,而不是特定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生理特征或道德素质如何。法律的普遍或平等是指适用过程中的要求,未必能保证法律的实体内容本身是平等的。(几乎任何法律都会按照行为特征对人群进行“归类”,并对不同类型的人施予权利或施加义务。对于法律归类是否合理或符合更高的目的,普通的法本身并不能提供鉴别的标准,只有宪法学能完成)
法律的公共性:法律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制定的,并对所有人普遍地施加义务和权利,因而必须对所有人公开。WTO的有关规则规定了透明度原则;没有公开的“法律”不是有效的法律,在原则上不能被用来针对当事人。
法律的目的性: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在现代民主国家,普通法律的目的是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与其他程序相比,民主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最有利于实现功利主义目标。
法律的义务性
法律的等级效力: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等级效力。在民主国家,议会代表所指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一般制约着其他机构所制定的规范,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宪法具有最高等级的效力。
宪政与司法审查:要防止法律违反宪法,有必要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并授予某种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以结婚时宪法的最高权力。
宪政与法治:先正式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宪政与法治的目的不尽相同。在民主国家里,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宪政则恰恰是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法治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宪政是一个国家性概念。
宪法的结构和特征:一般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修正案。
前言说明制宪的主要目的和所要突出的价值观。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划分,包括中央与地方以及中央政府内部的权力划分;另一部分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宪法具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