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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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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5 文件大小:80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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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的依据与原则
一、编制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二〇〇三年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以及规定中需要各省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划和补充的要求,针对云南省一九九六年编制的《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已不能满足新规定的情况,特编制本操作细则。
二、编制原则
(一)对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要求各省细划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内容、技术标准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二)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现状和发展需要,在保证调查范围整体性的前提下,对不同经营目的的区域调查内容和详细程度有所侧重,以使调查成果能更好地为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
(三)适应云南省林业发展的需要,提供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业分类经营、产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的森林资源信息。
第二条调查的目的与任务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设计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调查目的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
一、调查范围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区域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最新勘界结果落实调查范围,并与周边县进行接边。若还存在争议地段,要确定工作界并在区划时单独区划,避免区域和省汇总时的重、漏。
二、调查内容
(一)必须调查的基本内容
1. 核对和确定调查范围的境界线、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如县、乡、村界)和管理区界线(如林场、营林区),复查的森林经营单位要核对两期境界线的变动。
2. 在调查范围内进行林地区划、林班区划(复查的尽可能用前期)、小班区划、森林分类区划和林种区划。
3. 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和权属。
4. 调查各类森林蓄积量、四旁树和散生木蓄积量。
5. 调查各类森林的起源。
6. 调查和收集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水文和自然灾害等)和社会经济情况。
7.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生态环境因素,包括植被、土壤、地形地势等。
8.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可选择进行调查的内容
下列调查内容及其调查的详细程度,可根据森林资源管理与监测、森林经营与产业开发、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和调查目的的需要,以及以往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在下达任务或签订调查协议时具体选择和确定:
1. 森林生长量与枯损量调查
2. 森林消耗量调查
3. 森林土壤专业调查
4. 立地类型、经营类型、经营措施类型及产量预测
5. 森林更新调查
6. 抚育间伐调查
7. 母树林、种子园、良种基地调查
8. 森林病虫害调查
9. 森林火灾调查
10.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11. 湿地资源调查
12. 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
13. 森林景观资源调查
14. 森林生态因子调查
15. 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
16. 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
第四条调查的侧重点
在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应根据调查范围内森林资源的特点和调查目的,结合森林分类经营、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经营和保护的需要,对不同区域的调查内容及其详细程度有所侧重。
一、以商品林经营为主的区域和调查单位,侧重调查林木蓄积、林木因子(特别是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的林木因子)、立地因子、地形、可及性、适地适树和林木生长过程等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以满足规划设计、资源管理和产业开发的需要。
二、以生态建设和天然林保护为主的区域,侧重调查建设条件、生态环境、生态因子、生态功能等有关的林木因子、立地因子和其它因子,林木蓄积量的调查满足最低一级的详细程度。
三、自然保护区应侧重调查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质量、自然性以及受威胁的状况等,小班区划面积可适当大一点,林木蓄积量的调查满足最低一级的详细程度。
四、上述不同类型的调查对象要有侧重地选择相应的专项调查。
第五条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