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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监管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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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监管责任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养殖场监管责任书
篇一:石柱县XX年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定稿(乡镇站与养殖场)
石柱县XX年养殖场质量监管安全工作



石柱县畜牧兽医局
二○一四年
三河镇XX年养殖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我县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与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监管职责要求,结合各养殖场情况,特制定本监管工作责任书。
一、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负责指导制定养殖场畜产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对辖区内养殖过程实施
监督管理;
;加强对养殖畜产品
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畜产品日
常监督管理信息上报;
、投诉、举报受理、答复、核实、转办等工
作;
;
,完成县畜牧兽医局、乡镇站
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目标
,确保养殖场上市畜产品质量
安全,每季度末月定期上报“瘦肉精”监测结果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畜禽检疫率达95%以上;加强兽药饲料经
营、使用监管,经营户、规模场检查面达100%;
,有方案、有总结、有信息、有记录及图片等资料;
、培训活动,工作开展有照片、信息等资料;
,确保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得到
有效应对,妥善处理,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严格考核,依法追责
县畜牧兽医局将于年底对各镇乡畜牧兽医站养殖场畜产品安全工作进
行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畜产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报有关
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公司)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四年月日
篇二: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动监局) 所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和抗体监测面均达100%。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粪便及污染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养殖场要认真遵守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申报审核和隔离检疫制度。跨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动监局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养殖场向场外出售、转移或运输动物应提前向动监局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要求动物产地检疫率应达到100%。养殖场不得擅自屠宰畜禽。
八、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动监局所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和检疫净化等具体工作,对检疫不合格动物配合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九、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由正规渠道供应。
十、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十一、严禁使用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十二、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动监局所上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公布疫情信息。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盖章)养殖场(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规模养殖户防疫责任书
敦煌市规模养殖动物防疫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