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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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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0〕1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市)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入参保企业工作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2000年7月1日以前调入参保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持其调动手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并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参保并缴费之月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职工调入参保企业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费部分本息划转给企业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入额如实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调入参保企业工作的,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并由原工作单位在原经费渠道中安排资金,一次性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具体标准为:职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为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120个月。  
       职工调入企业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原单位按原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补缴按本项规定计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转入额的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额和转入额如实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职)时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计算和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调整,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二、职工由参保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入参保企业后再次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其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