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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养老金损失的测算依据-北大法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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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养老金损失的测算依据-北大法宝.doc

上传人:282975922 2019/1/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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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养老金损失的测算依据-北大法宝.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宝引证码】 原文链接:an/:《人民司法(案例)》期刊年份:2017摘要:【裁判要旨】当劳动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社保机构测算其养老金损失,而此类养老金损失的测算无明确标准,社保机构无法提供精确的测算结果时,法院应根据养老保险待遇受劳动者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水平,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本区域人口平均寿命,确定其养老金损失。□案号一审:(2015)昌民初字第257号二审:(2016)琼97民终30号作者:黄卉龙伟分类:劳动争议和劳动监督期号:8页码:51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昌江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潘雪娟。第三人: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潘雪娟与原告(反诉被告)欣达公司(独立法人)。在1986年6月至1997年12月以及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工种为割胶工或制胶工,1998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因身体原因在家休养。欣达公司在与潘雪娟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为潘雪娟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12月,欣达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为潘雪娟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事宜,因不符合补缴条件,无法办理。潘雪娟自达到退休年龄至今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1月13日,潘雪娟就其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向昌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欣达公司一次性支付潘雪娟共300个月的养老金损失。欣达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欣达公司不应向潘雪娟补偿养老金。在诉讼过程中,潘雪娟提起反诉,请求欣达公司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公司)共同一次性赔偿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年满75周岁共300个月的养老金损失454800元。【审判】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欣达公司与海钢公司应否共同一次性赔偿潘雪娟养老金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劳动者潘雪娟与用人单位欣达公司于1986年7月至1997年7月期间及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欣达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为劳动者潘雪娟缴纳养老保险,未履行法定职责,且导致劳动者潘雪娟达到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计算至75周岁”。因此,劳动者潘雪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欣达公司一次性赔偿养老金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潘雪娟请求海钢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劳动者潘雪娟与海钢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