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民合作行为中的惩罚机制及其实践基础研究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国六十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迁研究”(项目编号:09ASH004)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品供给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项目编号:06BSH033)的研究成果。
狄金华董磊明
[摘要]:本文引入类型化的视角,对农民合作行为中惩罚机制进行研究与探讨,并考察合作行为中惩罚机制形态、处罚实施主体、惩罚手段以及惩罚机制发生的社会基础。研究发现,在社会关联度较高的村庄之中,村民多群体性地运用软性惩罚的方式对合作行为中的搭便车者进行惩罚;在社会关联度中等的村庄,村庄社区内可能以群体也可能通过单个强互惠者以情、面子来对搭便车者进行惩罚,但由于村庄内规范的约束力降低,其效果往往不及前者;在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则只能够以个人为单位,或以牺牲自己利益或引入混混来作惩罚搭便车者,这种刚性的惩罚方式对合作行为中的搭便车者进行处罚,虽然可能有效,但其惩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与代价。
[关键词]:类型化;合作行为;惩罚机制
[中图分类号] C913;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几乎所有的合作行为都必然要面临同样的困境:如何防止“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即防止合作成本分担过程中“少数人”对“多数人”进行剥削。一旦在合作行为中产生了“搭便车”者,其分享合作的收益却拒绝承担合作的成本,那么这将使得合作成本的分担呈现非均衡状态,进而必将对整个合作机制产生冲击,影响合作行为的持续进行。因此,任何合作群体都试图对“搭便车”者实施惩罚以确保成本分担的均衡。但对相关学术研究进行梳理,笔者却发现极少有学者对合作行为中的惩罚机制展开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将合作的惩罚机制置于其发生的社会基础之中进行探讨,以寻求合作、惩罚以及其它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而理解支配村庄实践与行为的逻辑。
本研究引入类型化分析的视角,就方法论意义而言是为了展现中国乡村社会的非均衡性,即合作中惩罚机制发生形态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以往中国乡村研究多是将乡村社会本身视为一个均衡体,这种研究要么是通过“对一个村庄或社区进行观察,获得社区的详细材料,并对这一社区进行精致的雕琢,从中获得完整的社区报告”,而这种乡村研究的发展本身却又“为地方性的资料细节所困扰,而忽视了一种整体的概览和思考”[1];另一种研究思路的中国乡村社会研究则是在否定乡村社会非均衡的前提下将一个村落或地区的“地方性知识”放大到一个更大的区域甚至整个农村社会之中。这两种研究思路在了解乡村社会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困境,即何以能呈现与研究非均衡的中国乡村社会。事实上社会形态的多样性已经开始使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意识到对乡村中国内部非均衡性探讨的必要性。本研究即在坚持中国乡村社会非均衡的前提下引入类型分析,在具体村庄类型的基础上探讨农民在合作行为中的惩罚机制,以深入理解惩罚机制背后的社会文化网络。
二、农民合作行为中惩罚机制形态的类型差异
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之中,农民合作行为产生的本质即是农民通过集体承担成本而达成单一农户自身所无法完成的农业实践或公共物品的供给。如若农民参加合作所承担的成本高于自身单独实践的成本时,或合作行为中出现了搭便车者,且农民意识到搭便车者令其“吃亏”而对这一合作机制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时,其往往会退出合作或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