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股权分布问题探讨
安青松张啸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北京,100032)
摘要: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需要满足一定股权分布标准。本文针对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中这一规定的不足,通过对股权分布及其标准的概念辩析、实践演进分析、国际比较研究,并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全流通市场环境变化及2006年《证券法》实施后的制度变迁出发,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股权分布标准。
关键词:上市公司;持续上市;股权分布
作者简介:安青松,经济学博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局长助理。张啸川,法学博士;供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o maintain the listing status, panies have to meet certain share distribution criteria. It is still a blank area in China’s securities regulatory regime. The analysis of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distinguishing several fundamental concepts such as share distribution, reviews the evolving process of share distribution criteria, surveys the listing standards in some major stock exchanges overseas, and discuss the developing trend of share distribution criteria for continued listing under the 2006 “Securities Law” after the Share Tradability Reform.
Key words: panies;continued listing standards;share distribution
引言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和股票的流动性,防止公司股票被内部人士或大股东操纵,在各国证券法律体系中一般都在公司股票的初始上市条件和持续上市条件中,规定了股权分布的标准参见屠光绍:上市制度:比较与演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5-48页。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之一为:“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即股权分布状态是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法定条件,但是
“股权分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没有明确说明。由此产生对持续上市条件的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股票的持续上市条件就是《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初始上市条件,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股权分布是指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上市条件见周正庆、李飞、桂敏杰:新证券法条文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五十条规定的只是初始上市条件,持续上市条件不能等同于初始上市条件,第五十六条的股权分布也不等同于第五十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何种股权分布状态应终止上市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做出具体规定。两种观点莫衷一是。
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条件是包括“股权分布”在内的四种情形,但是在退市实践中,实际上只执行了“连续三年亏损”和“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两种情形。原因是《公司法》对“股权分布”等其他两种情形只做了原则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股权分布”没有规定衡量标准,一方面在股权分置下,无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定公众性和流动性标准;另一方面也没有明确把初始上市条件做为持续上市条件,在现实中轻工机械等8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占比一直低于25%的要求,并没有因此退市。2006年5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新《证券法》修订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股权分布要求仍然延用了《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没有根据《证券法》授权对“股权分布”条件做出标准化规定。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条件中的有关“股权分布”标准尚处于“空白”状态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八)。
。
针对这一法律盲点,本文力图通过概念辩析、实践演进分析、国际比较研究等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