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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财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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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财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9/1/7 文件大小:50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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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财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垣县财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行政许可类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七条《代理记帐管理办法》: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批准的,即时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实地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对被许可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录入人员管理系统,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服务电话:8881404、8886783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8886720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大厅财政局窗口、会计科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服务电话:8883619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8886720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4002房间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