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作室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箱: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邮箱:鉴于:,且在影视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及行业资源。,且具有较高的文艺艺术素质和影视表演经验。、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成立“工作室”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工作室”(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工作室”),由(身份证号码:)担任工作室总裁;工作室总经理由(身份证号码:)担任,工作室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派员担任。【】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共同协商延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双方均有优先合作权。未经对方同意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室办公地址、所有工作人员的开支及五险一金、宣传费等费用开支及相关事务。工作室成立后,甲方持有工作室【80%】的股份,【20%】的股份由乙方持有。,乙方即成为工作室的独家全权签约艺人,工作室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及地区范围内享有如下独家代理权限:(1)国内外电影、电视剧演出;(2)国内外舞台戏剧、广播剧、话剧、歌舞、小品演出;(3)国内外发行单曲或专辑、在参加各类唱片录制,或MTV、MV等拍摄制作;(4)参与国内外商业性演出、视频网站节目、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5)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嘉宾、主持人等身份)参加、出席各类公益性或商业性活动;(6)担任国内外游戏、商品品牌、企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形象代言人或为其拍摄商业广告;(7)对包含乙方演出内容的影视制品、录音、录像制品或演出画面的经营、使用授权或许可;(8)涉及与乙方个人相关的如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的权利维护及许可使用;(9)其他甲方委托的演艺事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经纪乙方演艺活动所涉及的策划、包装、规划、安排及实施;对外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邻接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和权利行使独家代理权。,可以乙方名义、工作室名义、工作室授权的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演出合同,乙方保证须遵守以上述名义签署的演出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工作室认为必要且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安排乙方直接与有关方签署演出合同。,工作室成立及运营所需成本及相关事项办理全部由甲方负责,且于工作室成立后,甲方负责为工作室签约其他艺人不少于4名。,双方按持股比例分配工作室收益、行使表决权及承担相应责任。,且甲方承诺乙方所披露个人资讯及行程,未经协商同意不得泄露,但以宣传乙方或乙方参演的影视作品为目的的披露除外。,工作室及甲方保证乙方每年含税收入不少于人民币陆千万元,甲方就工作室未能完成收入保证的部分承担补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