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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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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4月第一章总则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条例》第4条第二款:“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条例》附则中第89条界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含义,为清理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风险案例:2003年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的“兰生”事件及广西的贵糖批发市场。增加了会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第8条,国外允许个人会员)将“每日结算制度”改为本“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第11条)为每日可能进行的多次结算解除的限制,为股指期货推出做准备。(中金所结算制度中未对每日进行结算次数进行规定)第二章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代交结算担保金)交易结算会员(实力中等的期货公司)特别结算会员(银行,不交易,只代其他会员做结算)经纪业务会员(实力较弱的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会员(实力较弱的期货公司)自营会员自营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的结算方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代交结算担保金,负责所代理会员的风险控制)交易结算会员(负责本公司风险控制)特别结算会员(代交结算担保金,负责所代理会员的风险控制)经纪业务会员经纪业务会员自营会员自营会员交易资格会员(由其委托的结算机构负责风险控制)自营会员(由其委托的结算机构负责风险控制)分级结算制度下的交易方式通过链路连接来确定风险控制。确定了期货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第15条)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第17条)增加: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暂行条例》允许进行法人机构客户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第49条)第三章期货公司规定期货公司股东条件: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16条)拓宽了期货经营机构退出机制。(第21条)符合《行政许可法》及以下情形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行为:股权托管: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第16条)不能自营、明确不能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融资,不得对外担保(第17条)。第三章期货公司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核准事项(第19条)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派出机构核准事项(第20条)(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除首席风险官意外)。简化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初审步骤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第三章期货公司放宽期货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外资参股还是限制。(《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根据2003年与香港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CEPA补充协议》),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参股内地期货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49%。外资参股条件:目前批设外资参股情况:我会已经批准了荷兰银行、东方汇理、。第四章期货交易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