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
第一节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第二节投资银行的内部结构第三节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理论
主要内容
第一节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一)合伙人制企业
(二)公众持有公司——公司制投资银行
(三)大型集团公司的下属机构
(一)合伙人制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制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主管企业的日常业务和经营,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组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对合伙组织的债务责任仅为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
20世纪70年代以前,投资银行主要是合伙制。,并于1986年上市,美林、、1985年和1999年先后成为上市公司。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不具有法人地位
,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
,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限制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
典型的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
补充:合伙人制的保守文化让高盛“独善其身”
在1999年上市之前,人们只知道高盛是一个神秘、不停地制造千万富翁的合伙制公司。
高盛一直是合伙人制——这是人们发明的最好的风险机制之一。其相对保守的团队文化和合伙人式的风险控制机制,恰好成了防范次级债危机的“灵药”。
在高盛的等级体制中,能成为合伙人是升迁的重要步骤。
高盛的非凡业绩应归功于其员工做出的贡献,因为绝大多数职员相信,未来某一天,他们有可能成为合伙人。高盛曾经的高级合伙人弗里德曼这样形容:没有人会去清洗一辆租来的车。成为合伙人的梦想是一种无与伦比的激励力量,也是吸引最优秀人才的巨大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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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的缺点
合伙人制对投资银行来说不是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态。
第一:投资银行对资本金的需求增大,合伙制资本实力受到限制。
第二:投资银行规模和内部组织的复杂性超过了合伙人制这种组织形态的控制能力。
第三:投资银行客户关系的改变
第四:投资银行风险的增大,合伙制的无限责任对投资银行合伙人个人资产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二)公众持有公司——公司制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由合伙制转换为公司制,并先后上市,许多大的投资银行都已经实现了这一转变。
公众持有公司比起其他组织形态具有一些优势,如风险社会化、充分流动以及筹资更为容易等,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公开性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制投资银行经营上的难度。
1、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人资两合公司。
2、实行资本金制度。
3、股东人数有限制。即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
4、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
5、财务不必公开。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由于其不能公开募集资本,所以不涉及社会上其他公众的利益,因此其财务不必公开。
2、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不限,但发起人人数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无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必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