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一)《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通过立法,制定会计规范
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会计法》。
(二)《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46条,具体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会计市场管理(准入管理、过程管理、市场退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专业技术考试、评聘结合)
(四)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监督主体是财政部门(1)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2)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中国会计学会: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机构、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会计精英就财务会计改革与实践进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
业务范围
(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各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