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具有参加工程的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交易中心参与,招投标管理处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公告);
(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和格式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人能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条件和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和评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时间和方式;资格预审的安排;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七条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的,应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应是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二)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应以主办人为主填报,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成员方的资格预审资料;
(四)预审申请书应有联合体各方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签;
(五)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再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个项目申请资格预审。
第八条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几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七)拟分包企业情况;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书的,还应提供联合体的情况资料。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可以采用直接发售、邮购发售和网上下载发售等方式进行,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最短从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资格预审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1、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不具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或者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
(3)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4)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未提交联合体协议或提交的联合体协议未明确联合体各方责任和义务的;
(5)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不满足要求的;
(6)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没有领取安全资格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
(2)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签的;联合体提交的,未经联合体内各方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签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不全或主要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