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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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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doc

上传人:drp539606 2019/1/9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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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主办单位需要为活动提供集中供餐的,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条件的餐饮单位进行供餐。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加活动人员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六)提供集中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
(七)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驻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监督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