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物质燃料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鉴于需方向供方购买生物质颗粒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产品的名称、数量、包装、价格、合同价格有效期:
产品名称:纯实木生物质(原料仅限采用等于或优于竹木屑材质,严禁采用草本类原料或者掺杂)成型颗粒或纯实木生物质成型颗粒,并保证此产品为供方自有工厂生产,不允许采用调货方式为甲方送货。
2、产品名称:稻壳成型颗粒生物质(原材料仅限等于或优于谷壳料材质,严禁采用草本类原料或者掺杂)。
3、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散装交货(含卸货)价格:稻壳颗粒人民币元/吨,(含17%税),实木颗粒元/吨。
4、合同数量:总量3000吨月需求量。(其分别木质颗粒1000吨,稻壳颗粒2000吨,如因恶劣气候或者年关时期竹木厂停产期间木质颗粒的供量由稻壳颗粒代替,但乙方必须提前正式通知甲方不得弄虚作假)具体交货数量依甲方订单为准。
5、此价格有效期与合同一致为12个月,一年一议,双方在价格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协商确定下年度的交易价格,协商参照同期200公里范围内市场价,如协商不成可再参照合同签订时的初始价格协商定价。但双方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价。
第二条关于产品的质量标准:
项目内容
符号
单位
收到基
(ARB)
空气干燥基
(ADB)
参照检测标准
木质颗粒低位发执量
Qnet
Kcal/kg
≥3900±100
GB/T 213-2008
稻壳颗粒低位发执量
Qnet
Kcal/kg
≥3500±100
GB/T 213-2008
全水份
Mt
%
≤10
GB/T 2011-2007
木质颗粒灰份
A
%
≤5
GB/T 2012-2008
稻壳颗粒灰份
A
%
≤11
GB/T 2012-2008
全硫
St
%
≤
GB/T 25214-2010
固定碳
FC
%
≥15
GB/T 212-2008
挥发分
V
%
≤
GB/T 212-2008
外观
直径mm
长度mm
纵向裂纹率、粉碎率%
≤8
>20
≤2
备注不结焦,无铁器、胶水、中纤板粉、砂光粉、家具夹板及建筑模板。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包装运输方式、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龙正集中供热项目仓库。
2、运输方式:供方负责将生物质运输到需方指定区域内并卸货,卸货费用和卸货工人乙方提供并管理,乙方工人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提供卸货设备升高高度5米以上叉车一辆或能在仓库全方位运行的行吊设备一台。
3、包装方式为吨袋,由供方提供,需方负责收集、保管,如需方将吨袋出入袋口割烂或丢失由需方负责按原价赔偿供方,每个吨袋单价20元/个(在当月货款一起结算给需方),堆货卡板由需方提供。
第四条交货数量及库存量保证:
供方需保证其自有仓库有不少于500吨数量安全库存(其中每年12月—3月必须保持1000吨以上的安全库存)。称重以甲方地磅数为准。遇地磅检修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任一权威有资质的地磅为准。如出现月供应能力达不到1000吨或其安全库达不到以上约定的数量的情况时,则按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