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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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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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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政府令第236号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
第七条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三级:
一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以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以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三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
前款所列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业务的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并且一级与二级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中汽车总数分别不少于50辆与20辆,每种车型的车辆数不限。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规定的相应条件。
根据国家对上述标准的修订,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申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