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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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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doc

上传人:cdsqbyl 2015/9/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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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征税事项繁杂且特殊,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困难
(一)境内居民企业协管到位难
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依赖于我国境内企业,需要境内企业及时提供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但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协管尚不到位:
1、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够。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亟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如在济南市开展的2008年度金融行业税收检查中,大部分境内金融企业未提供其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资料,也没有扣缴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所承担的预提税。
2、境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位。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是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如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开具付汇证明,主要业务是工行济南××支行与工行几家海外分行签订融资协议,给国内企业办理进口业务融资。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按规定办理付汇凭证的同时,对该单位2008年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2008年向国外银行支付利息550万元,但该行扣缴税款意识淡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海外融资业务的合同资料,也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扣缴手续落实不够,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非居民税源分布广泛,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都存在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通过发放扣缴证书的形式对其扣缴义务加以明确。现在,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内企业,是发放扣缴证书还是在税务登记上加盖扣缴章戳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对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如大专院校、医疗单位等也没有一套完备的扣缴手续,税务机关没有对其发放扣缴证书或其他可以明确其扣缴义务的证件,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第三方信息缺乏共享导致协同共管难
非居民企业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进行股权投资、财产转让等活动涉及外经贸管理部门;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买卖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需要接受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非居民企业股息分配、资金借贷涉及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人员进出境涉及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但当前,税务机关与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间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外部信息沟通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各涉外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的规定不够明确,如哪些政府部门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各部门具体提供哪些信息,未按规定提供信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等事项需进一步细化。税法中模糊性的规定对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