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劳动关系确立
第一节员工身份的确认标准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案例详见书 P3
争议焦点:1、李某的用人单位是科技公司还是关联公司?
2、危机是否成立?
【裁判要点】
1、李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为证明其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手册、退工证明、工作证等。劳动手册、退工证明是用人单位证明用工情况的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如实记载,非用人单位不得代为办理,工作证更是用人单位对外证明持证人系本单位职工的直接证据,应认定李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科技公司指称李某违纪事实无法确认。科技公司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公司网站后台管理账户密码,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无法证明李某确实存在科技公司所述违纪事实,亦无法证明造成的后果,故科技公司以李某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相关案例】
详见书P14 – P18
【案例索引】
详见书P8 – P19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退休再就业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案例详见书 P19
争议焦点:1、聘任合同的法律使用?
2、学校解约责任?
【裁判要点】
1、案涉聘任合同不应受《劳动法》和《教师法》调整。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本案中徐某作为已退休人员被试验学校重新聘用后,双方所签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应受《劳动法》调整。同时,《教师法》虽然规定了教育机构平等原则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其主旨是侧重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规范教育机构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保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在内的一切合法权益,本案双方当事人虽也为学校和其聘任的教师,但因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性质仅限于学校与教师之间因聘任合同建立的劳务关系,不存在行政管理因素,故亦不适用《教师法》的规定。
2、实验学校与徐某所签聘任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
徐某作为退休教师,与原工作的小学建立有劳动关系,并享受养老保险等依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响应的社会保障,故其与实验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实验学校以徐某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实验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当时亦尚无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具体规定,故参照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按照不满聘任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实验学校支付徐某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
【相关案例】
详见书P29 - 32
【案例索引】
详见书P32 - 33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用人单位照用已达成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
第三节派驻或借调用工主体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案情详见书P33
争议焦点:1、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性质?
2、张某的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1、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性质。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人事或程序上审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条件,上级主管单位为下属单位劳动者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是系统内部管理的一般手段,不能以此认定上级主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张某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应驳回。
张某在维修站工作曾在兴业公司领取过工资,而工商联作为维修站与兴业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其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张某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工作期间在维修站办理各项保险及病退手续,并领取病退工资,证明非只“蹲点”,而系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某要求确认与工商联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相关案例】
详见书P38 - 40
【案例索引】
详见书P41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派驻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