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铁路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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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1月1日第1版
电力机车的试验规则
注意-这一文件完全复制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第165号出版物的内容。
以下的规则都必须满足UIC铁路标准的要求。
(1978年11月印刷出版)
内容
页码
前言 4
序言 4
章节1-概述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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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2-类型试验和研究性试验
常规以及机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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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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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三—常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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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测试概要 20
前言
IEC在技术方面的较正式的决定或者协议是由技术委员提出,他们是尽可能的在某一需解决的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并将其表达出来。这一技术委员会是由所有的在这方面有特殊兴趣的人为代表组成的国家委员会。
它们有能国际使用建议格式,在这一方面能够被国家委员会接受。
为了促进国际统一意见,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希望所有的国家委员会能够在他们各自国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IEC对其国家标准的建议。对于存在于IEC建议和相应的国家标准间的分歧,应尽快地、清晰地陈述出来。
引言
根据国际混合委员会关于电子牵引设备的观点,1963年最先发行的出版物是作为IEC的报告为了强调这些标准的临时特性。直到铁道部和IEC国家委员会通过很长时间的试验,已经掌握了这门技术能够拟定最后的文件才被决定以较正式的建议形式出版。
在1967年的布拉格会议上,混合委员会决定尽快地修正这个版本,第一步就是告诉国际铁路联盟他们的这一观点,修改的内容被认为是1970年在罗马举行会议的磋商结果,进一步编辑的草稿文本,文挡9(中央办公室)242-CMT101要符合IEC的国家委员会支持的六月规则,也要符合1927年2月国际铁路联盟的规则。一些必要的改善,文挡9(中央办公室)244-CMT106,要在1972年5月的二月程序中作进一步的讨论。
这一版本的修改得到了下列国家IEC国家委员会和国际铁路联盟的完全赞同。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波兰
澳大利亚葡萄牙
奥地利南非
比利时瑞典
法国瑞士
德国土耳其
意大利
荷兰联合王国
章节1
总则
标准适用范围
这些标准适用于直流、单相交流和多系统电力机车和电动车,“电动车”被理解成一些用于商业传输上的电力牵引机车。对一些试验来说,拖车也被认为是电动车,以前的机车没有牵引发电机然而
在申请的范围内,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有轨电车和地铁。
注意—文中的要求适用于各类型的车辆,那些仅适用于直流车辆的要求出现在左手栏;那些仅适用于单相交流的要求出现于右手栏;而适用于复合系统或变流器车辆上需要的要求,根据他们的设备特性可以出现在任何一边栏目上。
测试类型
范围
在车辆进入服务之前,必须经过以下的测试:
调整测试
验收测试,它包括:
类型测试,
常规试验,
研究性试验
调整性测试
在机车进行验收试验之前,制造商可以进行调整,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根据用户后来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试验要运行的最大距离需考虑机车的类型,特别是它的最高速度和组装的新设备。原则上多节机车的运行距离要比原形车短,同时慢车要比快车的距离短。
如果没有规定值,那么进行类型试验的机车运行的最大距离为5000Km。
验收试验
类型测试
在机车上进行类型试验要遵循章节2的规则,开始进行验收试验的时间要经过用户和制造商协商,制造商声称该机车可以进行验收试验时方可着手试验。
仅在合同中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进行类型试验。
常规试验
常规试验仅限于章节三中列表中的那些试验。
在用户和制造商协商之后,根据在章节二中的操作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的限值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