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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规则.docx

上传人:fr520520 2019/1/13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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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规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区业主委员规则听月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与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主席强国富民、社会安定、民生优生先为指导思想,全心全意为小区为业主服务。第三条:宗旨对业主大会负责,服务于本区业主,依法、依规维护小区业主利益和权力,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业主思想先进、积极向上居住环境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和谐、安定团结的小区。第四条:统一思想,统一统一口径,统一行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有担当精神,敢于担当勇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第五条:发扬民主集中制,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结合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发挥各自特长,优势,智慧,多出主意,相互团结合作共同面对困难、问题第二章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代表业主大会有招聘物业和解聘物业的权力,以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力。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八条: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小区利益,并保证谨慎,勉励地行使业主大会所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第九条: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任何委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事,委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应尽量避免其行为被误以为代表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立场。在第三方会合理地以为该委员在借助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事的情况下,该委员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十条: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工作会议的,视其为不能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有权建议业主大会予以撤换。第十一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其辞职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对委员辞职相关事项做出安排后生效。但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足五名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缺额后能生效。余人委员应在三个月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委员,填补因委员辞职产生的空缺。第十三条:委员任期届满时未及时议选或委员在任职期内辞职,导致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五名时,在改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责。第三章: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第十四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主任委员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业主大会,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督促、检查应由业主委员会签署的文件(三)签署应由业主委员会签署的文件(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予的职权第十六条: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权。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拟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与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