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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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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doc

上传人:n22x33 2019/1/13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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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一项综合性的扎口管理程序;是《建筑法》明确赋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经过多年工程建设实践证明的一项有效而又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由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破土施工。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6、《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政建[2000]204号)。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体及行政外部相对人扬州市建设局是扬州市行政区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体,是扬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发证机关,同时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市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处罚工作;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是施工许可的行政外部相对人,是建设项目破土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方。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调整对象及范围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內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凡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4、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3、中止施工的,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应到发证机关备案;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应由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五、扬州市市区建设项目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及***时限1、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发证机关(受理地点在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失效的,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面一次讲清,申领方补全材料后再次申请;对于现场查勘、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图纸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时间內通知业主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內发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