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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关于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条件的经济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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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关于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条件的经济学分析.docx

上传人:mkjafow 2019/1/1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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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法关于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条件的经济学分析摘要法学与经济学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是毋庸置疑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学是法学的内在逻辑。关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早已有之。本文主要对破产法中涉及的个别问题的经济学逻辑作简单分析。关键词破产法产权成本收益信息不对称中国的破产法在中国法制进程中出现得相对较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化的需要,破产法的颁布刻不容缓。1986年试行破产法,但XX年 8月27日才算正式确立通过,较之试行的版本也有很大的突破。无疑,破产法的产生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部“恰到好处”的破产法自然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破产法中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条件不同的原因。破产是利益平衡的选择,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护有效产权之间的博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从以上条款可知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相比,启动条件相对来说更加宽松。探究其原因,最直观的解释是破产清算较之破产重整难度大,且毕竟要消灭一个法人人格。从经济学角度具体分析,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给予解释。第一,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为什么说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启动重整条件低于清算的条件,实际上是破产重整对于信息对称的要求更低,换句话说就是信息不对称对于重整的影响较小。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完全获知债务人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能够完全获知企业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可以直接认定债务人企业是否有必要进行清算。现实情况是,尤其对于企业债权债务、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运转情况,只有债务人清楚实际情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差异巨大。而大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对立状态,在债务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债务人根本不可能获知申请破产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债权人没有债务人确切的资不抵债的证据前提下,贸然立案试图清算合法存续的产权企业,既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有可能形成信息不对称下常见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而破产重整直观地说是再给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虽然重整的结局不能预见,但至少在当前状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对抗不至于清算那么强烈,不易引起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第二,成本收益分析。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处处存在。理性人进行一项行动必须考虑成本与收益。所谓成本,A2101:XX《成本管理体系术语》标准中第条对成本术语的定义是“为过程增值或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美国会计学会所属的“成本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的定义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或未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另外,《成本与管理会计》中对成本下的定义是“为了达到某一种特定目的而耗用或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