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服务指南编号:04017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适用范围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本文件适用于申请人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性要求(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进网许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二)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网许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进网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下列申请材料均应使用中文,使用A4纸单面打印。证书、执照类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填写或签字的部分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凡需要加盖公章的,均应提供加盖公章后的原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1份,原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日期。境外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境内申请人公章)。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情况介绍(1份,加盖公章)。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或1份复印件加盖发证机构证明印章;审核报告,原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电信设备介绍(1份,加盖公章及检测机构证明印章)。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原件)。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原件)。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接收来人或函件方式提交申请接收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邮编:100088联系电话:010-82050166电子数据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