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7
文档名称:

担保公司法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常见纠纷处理案例分析.ppt

格式:ppt   页数:67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担保公司法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常见纠纷处理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799474576 2013/8/1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担保公司法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常见纠纷处理案例分析.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担保公司法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常见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I. 担保公司与金融借贷纠纷
一、金融借贷纠纷的主要类型
1、金融机构借贷纠纷
2、企业间的借贷纠纷
3、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的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二、与司法审判相关的 担保公司合规性问题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