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制作样本和说明
目录
一、受案登记表
二、移送案件通知书
三、传唤证
四、询问笔录
五、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七、扣押物品清单
八、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九、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十、举行听证通知书
十一、听证笔录
十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三、呈请审批表
十四、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十五、送达回执
表格说明
一、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由接报单位盖章。
1、案由应按照《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浙公消〔2009〕79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填写。
2、“案件来源”一栏填写“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内容。“报案时间”一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填写“119火警台通知、互联网或手机短信”等,不要求完全一致,但均需如实反映报案的具体方式。
3、“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没有报案人的,可不填。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4、“简要案情”栏应当载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对于“简要案情”栏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不一定要求在受案登记表中准确填写。实践中,如果“简要案情”中的相关内容在笔录中充分表明,就不必详细填写。
5、“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6、“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指支队、大队负责人,不包括防火处长(下同)。
二、移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文书。
1、移送案件应当是平级移送;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加盖移送单位的印章。
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加盖被移送单位的印章。
三、传唤证
《传唤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文书。
1、传唤对象应为违法嫌疑人、涉嫌违法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到案后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不必补办《传唤证》。
2、传唤需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3、《传唤证》存根“身份证件及号码”栏,发《传唤证》时应在网上查询其身份证号码并填写,如无法查到的,可待传唤到案后再行填写。
4、送达《传唤证》应使用《送达回执》。
四、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消防执法人员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1、询问结束时,注明的内容为: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
2、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和捺指纹是表明被询问人认可办案人员所记录的询问查证结果的凭证;除要求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指纹外,如果被询问人确定询问笔录无误,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或捺指纹。如果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指纹,办案人员不必强制其作出选择,只需在笔录中注明。
3、询问笔录附页的,应在附页右上角相应位置写上第×页。
4、讯问笔录已经取消,不再使用。
5、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同时应当留有电话记录、手机短信回复或者应当在笔录中注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情形。
6、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除按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进行询问外,还应当询问是否曾受过刑事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对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询问的,则无需询问其是否是否受过处理等“前科劣迹”情况。
五、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可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抽样取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在日常检查中,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形,应当使用《消防产品抽样单》;办理举报投诉等行政案件时,使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格式逐项填写,包括抽样时间(精确到小时)、抽样地点、抽样取证的法律依据以及所抽样品的编号、名称、规格、数量和特征等基本情况。“编号”栏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物品的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数量”栏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即壹、贰、叁等;“特征”栏填写该物品的颜色、新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