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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法典草案之述评(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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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法典草案之述评(上).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1/14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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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付俊伟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目次一、前言二、欧盟民法典立法背景三、民法典起草之争(一)、构建民法典的必要性 1、“单一市场”的构建 2、“弱势群体”的保护 3、统一与自然融合(二)、构建民法典的可行性 1、法理基础 2、法律文化多样性(三)、民法典的构建 1、重回罗马法 2、法典还是判例法 3、重述还是法典四、民法典草案之结构五、民法典草案之特色(一)、继承性 1、PECL(欧盟合同法原则) 2、munautaire(现行私法) (二)、融合性 1、两***系的融合 2、与国际规则、惯例的融合(三)、创新性 1、形式的突破 2、内容的独特(四)、时代性 1、现代私法 2、多元价值观六、民法典草案之评述(一)、进步性 1、“以人为本”理念的融入 2、欧盟私法统一的基础(二)、不足 1、不统一性 2、局限性七、总结一、前言对大多数欧洲国家来讲,立法者制定的条文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其在私法上的产物则表现为民法典的诞生。[1]十九世纪初《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拉开了欧洲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序幕,其孕育的个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后世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然而,《拿破仑民法典》更多地继受了罗马法的传统,大部分条文都来自于****惯法与古罗马法当中。[3]普遍接受的观点则认为在启蒙思想的洗礼下,《法国民法典》是罗马法后期意思主义原则与法国大革命政治影响的结晶。[4] 《拿破仑民法典》对十九世纪的欧洲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当时民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颁布之后的民法典很快在比利时也得到了实行,于1810年传入荷兰。[5]其独特的风格至今还未丧失原有的光辉,仍然对法国人的生活发挥着重大的影响,monLaw)中挣扎的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也抹不去法国民法典的烙印。[6] 一个世纪后德意志民族的土地上,又一部对世界影响巨大的民法典的诞生,开创了欧洲民法典运动的新纪元。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其意思自治色彩明显减少,更多的凝聚了德意志民族的理性精神,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7]通过民法典,各邦私法和全德意志帝国的人民生活准则得到了统一,以前属于东德的人民,在统一后德国的感召下,立刻也回到了这部民法典的统一之下,它是德意志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8]其理性精神的凝聚,至今仍对德意志民族产生巨大的作用。[9] 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意大利、波兰与荷兰民法典的重订,使民法典编纂运动得到了延续。[10]时至今日,方兴未艾的法典化运动也使英国不得不考虑商法典的制定。[11]而对统一后的欧盟来说,其私法上最终的归宿则是一部民法典的出台。在经过二十多年的争论、历时四年的起草后,欧盟民法典草案(monFrameofReference)于2007年底部分完成。不论这部草案最终是否或以什么形式通过,它也是由欧盟各国最顶尖的民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的共同成果汇集的结晶,体现了欧盟各国民法的最普遍规则,当之无愧为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法典之一。本文作者将试图对欧盟民法典草案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中争论的焦点、草案的结构和特色进行阐述,旨在揭示这部新世纪民法典独特的意义。二、欧盟民法典立法背景欧洲私法的统一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其统一的主要形式则表现为指令(directive)、条约(treaty)、规则(regulation)和建议(mendation)。[12]其中,“指令”(directive)是欧盟对私法进行统一的最主要形式,而其统一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欧盟“单一市场”(singlemarket)经济的发展。至今,欧盟在私法上颁布的指令约有二十个,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成员国间私法的融合。[13]除了以上形式外,欧盟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的判决,是对这些成文法规则进一步的解释,不仅是对欧盟层面上规则和术语的阐述,同样对成员国本国法的解释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14]然而,以“指令”形式为主的私法统一有着自身的缺陷,未能承担和履行私法统一的神圣职责,主要体现于以下五方面: (一)欧盟“指令”对私法领域的影响集中体现于消费者法、不正当竞争法和不平等条款当中,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15]最早对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指令,即《有关误导性广告的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协调统一的指令》颁布于1984年,[16]对私法一般规定调整的指令,即《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颁布于1985年。[17]二十多年间,欧盟理事会在私法领域颁布的指令约二十个,而在劳动法和公司法领域颁布的指令则更多。但是,每部指令的颁布都只是针对私法的一个特定领域,如针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针对消费者保护,等等。就私法统一而言,这些指令仅仅覆盖了私法领域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如同沧海一粟,而欧盟经济的统一则需要私法领域更广阔的融合。[18] (二)“指令”间术语的不协调和规则的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