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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立案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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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立案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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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一、立案的概念及其功能二、立案材料的受理三、立案前的审查(初查)四、立案的法定要件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六、立案监督制度一、立案的概念及其功能一、立案的概念及其功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在我国,是一个决定刑事诉讼是否启动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它的功能是过滤那些不应当被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行为。立案制度源于前苏俄“提起刑事诉讼”制度1960年《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提起刑事诉讼、调查和侦查”之第八章“提起刑事诉讼”:第108条【提起刑事诉讼的材料来源和根据】;第109条【必须审查检举犯罪的声请和报告】;第110条【检举犯罪的声请和报告】;第111条【犯罪人的自首】;第112条【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第113条【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第114条【将声请或报告移送该管的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第115条【提起诉讼后对案件的处理】;第116条【检察长对提起刑事诉讼的合法性的监督】。二、立案材料的受理二、立案材料的受理(一)立案材料的来源根据立案材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分为主动发现材的料和被动受理的材料。,是指侦查机关从媒体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是指通过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方式被动的受理犯罪嫌疑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第1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控告、报案和举报的比较方式定义告的主体被告客体被害人第三人犯罪人犯罪报案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由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可以是可以是不知道知道举报单位和个人出于公民责任感,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揭露的行为不能是可以是可以知道可以知道控告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必须是不能是必须知道必须知道(二)立案材料的登记和管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第1句和第2款: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第122条: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三):《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第2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3条: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