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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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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yb333199 2019/1/16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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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pclass="bh">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pclass="bh">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pclass="bh">发布日期:1992-7-26<pclass="bh">执行日期:1992-7-26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食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BR><Pstyle="TEXT-INDENT:2em">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销售包装食品,必须使用食品标签。<Pstyle="TEXT-INDENT:2em">印制、使用食品标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Pstyle="TEXT-INDENT:2em">第三条食品标签必须按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制和使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Pstyle="TEXT-INDENT:2em">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还应标明营养成分表和食用方法。<Pstyle="TEXT-INDENT:2em">第四条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Pstyle="TEXT-INDENT:2em">第五条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食品标签须经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食品标签准印证》,方可印制、使用食品标签。<Pstyle="TEXT-INDENT:2em">印刷企业凭《食品标签准印证》承印食品标签,不得擅自更改标签内容。<Pstyle="TEXT-INDENT:2em">第六条食品标签内容必须与食品质量相一致。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包装食品。<Pstyle="TEXT-INDENT:2em">进口或出口转内销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Pstyle="TEXT-INDENT:2em">第七条包装食品质量评比、评奖、新产品鉴定及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应将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作为评审内容之一。<Pstyle="TEXT-INDENT:2em">第八条生产、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Pstyle="TEXT-INDENT:2em">(一)生产或销售无标签的包装食品的;<Pstyle="TEXT-INDENT:2em">(二)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标明厂名、厂址的;<Pstyle="TEXT-INDENT:2em">(三)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的;<Pstyle="TEXT-INDENT:2em">(四)冒用其他企业的标签,或不真实标注食品标签,有意欺骗消费者的。<Pstyle="TEXT-INDENT:2em">第九条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封存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