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  2011-05-1115:34:32|  分类:民商实务|  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较《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比,对其确立的相关基本制度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下面,笔者将就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异同作以比较,方便大家更加深入的学习和掌握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相同之处。   (一)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损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债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比较三者基本精神一致,司法解释将共同侵权责任适当扩大解释为客观立场,侵权责任法认定为关联共同规则。  (二)2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相比之下,二者基本精神一致,只是《侵权责任法》对《解释》的规定作了更加精确的界定。  (三)2人以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实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比较二者精神一致,都是承担按份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较《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增加之处。  (一)责任冲突时的处理《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之下,《侵权责任法》第4条,新增了第2款的内容,即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二)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较《民法通则》第106条相比较,增加了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与《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