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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1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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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人出庭管理办法(试行)字体大小:大|中|小2009-05-1217:44阅读(500)评论(0)分类:其他规范人民法院庭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依法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在申请、通知鉴定人的程序,明确鉴定人参与庭审的权利、义务,给予鉴定人出庭的地位、待遇、报酬等方面的操作,都直接影响庭审效果。为适应庭审方式改革,规范鉴定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刑事案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质询提纲。第二条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可以依照其职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官质询。第三条由申请人提请鉴定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对其质询提纲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的,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人所申请质询的问题已经鉴定人答复或者已经庭审质询过,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鉴定人出庭的,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不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原因做出简要答复。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鉴定人出庭。第四条鉴定人出庭通知,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在开庭审理七日前送达。鉴定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当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鉴定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人民法院。第五条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庭审质询时,鉴定人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鉴定所涉及的问题,不得隐瞒鉴定检验所采用的方法、步骤,以及所观察到的现象和结果。庭审中,鉴定人做出虚假陈述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六条鉴定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对相关质询问题进行书面答复。第七条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又拒绝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庭审理时,对该鉴定意见可不予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对其所作鉴定意见可据此不予采信。同时,对于公、检、法内设鉴定机构,可视情节报送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于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报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取消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委托鉴定的资格。第八条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时,应当在证人席旁专设鉴定人席位。因条件限制、不便安排时,可直接安排在证人席。第九条鉴定人出庭应当准备的资料包括:1、鉴定委托手续及委托书。2、与鉴定结论相关的送检资料副本、复印件、证明材料等。3、鉴定检验方法、结果、数据资料等。4、出具的鉴定报告、意见、结论。5、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单位的资质证明,鉴定人的技术职称、资格等资料。第十条庭审中,诉讼参与人经法庭许可,有权向鉴定人提出质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参与诉讼的其他专业人员,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代表当事人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审判人员可以直接向鉴定人提出质询。第十一条庭审质询时,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质询不得超出鉴定检验的范围;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引导的语言和方式进行质询;鉴定人对于与鉴定无关的质询,可以征得法庭同意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