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平政办〔2009〕2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阳县创业公共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阳县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三月十一日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在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使用原则(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产业政策。(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优势产业,扶持创新成果实施产业化,调整、提升我县产业结构。(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高新技术、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显著的工艺、设备改造项目;以及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项目;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扶持对象和范围(一)扶持对象:在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及服务于生产的现代物流企业。(二)扶持范围:1、按照权限在经贸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实施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2、按照权限在经贸部门办理审批,并已实施完成的本县企业易地改造的工业性投资项目。第五条申报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并在平阳县域内实施。(二)固定资产中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及节能降耗项目投资额可适当下浮。(三)项目已经由经贸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与核准或备案内容符合。(五)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六条补助标准根据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金额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按4%—6%的比例给予补助(详见下文具体补助标准);20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及节能降耗项目,按3%的比例给予补助。本县企业易地改造的工业性投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按2%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一)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按6%的比例给予补助;(二)省级名牌产品(商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市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按5%的比例给予补助;(三)其他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服务于生产的现代物流项目,以及(一)、(二)项中的进口设备部分按4%的比例给予补助;(四)对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不得超过80万元。(五)同一个项目已经获得县级以上补助的,县本级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第七条申报程序(一)提出申请。企业向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报告及核准、备案或审批的复印件、有关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各类合法财务凭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等。(二)办理程序。县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第八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收缴全部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企业今后3个年度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1、县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改造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并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2、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有关项目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第八条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办〔2006〕120号)停止执行。平阳县创业公共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和扶持创业公共平台建设,根据《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创业公共平台资金在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