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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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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doc

上传人:szh187166 2015/9/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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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附件:1.《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2.《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略)
附件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制度,确保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其管理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由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依照本规范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参加评审。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原则是精简高效、公正准确。
第五条市(地)及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并向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的妇幼卫生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调整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任务,对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后,妇幼保健机构收费标准应按级别和等级有所区别,执行同一行政区域内综合医院的收费标准。三级(甲、乙、丙)妇幼保健院执行三级(甲、乙、丙)综合医院收费标准;一、二级(甲、乙、丙)妇幼保健院执行二级(甲、乙、丙)综合医院收费标准。
第二章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十条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