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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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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19/1/17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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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至2013年前全面完成我省饮水安全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乡镇、村庄、学校、国营农(牧)场和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列入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水源、水量、水质不达达标地区的人畜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以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为原则。优先安排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项目,保障供水水质,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供水系统一般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不包括入户部分),水处理设施等,不包括农村牧区学校校内供水设施建设。第四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地政府负总责,在中央给予投资支持的基础上,省、州、地、市予以配套投资。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组织做好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以及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病、地***病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第六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和《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下达第七条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规划由省、州(地、市)、县顺序依次由各级政府审批,主要明确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等,要健全规划体系,完善协调衔接机制,着力提高规划质量。经过批准的规划要严格执行。第八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省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投资低于100万元以内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确需单独编制实施方案的由各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并报省级发改和水利部门备案。第九条州、地、市级发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投资情况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1、本地区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审批文件;3、地方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经审批后下达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