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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ena45 2019/1/18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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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加强城区管理,创建文明县城,全面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县城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时间、范围和种类(一)从2011年10月30日起,在城区、商贸区、凤凰山森林公园、潞王坟景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禁止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猪、牛、羊等家禽家畜。(二)2011年11月30日前,禁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或养殖户必须限期全部关停转迁。二、依法规范城区禁养工作(一)禁养区所涉及的乡镇要对县城城区的所有养殖场或养殖户进行摸底登记,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县城规划区外科学规划养殖小区。凡在县城城区内的养殖户不愿意关闭而继续养殖的,必须到县城规划区外乡镇规划的养殖小区内养殖,否则,环保、工商、质监、畜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二)由建设、环保、工商、规划、国土、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县城城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或养殖户的依法查处力度。对2008年6月30日后仍在县城城区内进行规模养殖畜禽并拒绝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三)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对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强化禁养家禽家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责任(一)各单位、各有关乡镇要组织召开会议,传达关于在县城城区内禁止饲养各类家禽家畜的政策法规,使禁养工作家喻户晓。(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系列宣传,提高全民遵守城区禁养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三)为保证禁养工作顺利实施,各单位、各有关乡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抓好本单位的禁养工作,确保城区禁养工作取得成效。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10-06-2216:03:36 雨政办发〔2010〕11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科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治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食品安全城区,区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长沙市雨花区2009-2010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整治要求据今年3月上旬的调查统计,全区范围内现存牲猪养殖场(户)共1007个,涉及30个村,养猪总数42596头,其中存栏500头猪(或折合5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户)1个,存栏2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