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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约束警察权力不被滥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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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约束警察权力不被滥用.doc

上传人:511709291 2019/1/18 文件大小:4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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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用标准文案:..怎样约束警察权力不被滥用美国警察现代警察制度诞生至今,已经100多年。如何约束警察权力不被滥用,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尝试简略介绍一二。1911年,德国法学家强调“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现代警察制度产生于1892年。英国颁布《大伦敦警察法》,建立大伦敦警察厅,宣告了职业警察的诞生。当时,警察仅是负责治安的普通民众,警察权等同于公民权,唯在特殊情况下做出超越公民权的行为时,可以免责。英国警察一开始是连侦查权都没有的。1892年的法律中,只规定了一条警察权力——有权逮捕街上有犯罪嫌疑的流浪、闲逛人员。后来因为城市的发展和犯罪的增多,才不得不给予警察侦查权和“自由裁量权”——警察执行任务时,在合法前提下,有权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应对手段。①“合法裁量权”固然有利于警察打击犯罪,但同时也使滥用警权变得极为容易。所以呢,法律中很快又增入了“比例原则”(又被誉为行政法里的“皇冠原则”,可见其重要性),来制约警察的权力。“比例原则”鼻祖、德国法学家OttoMayer比例原则,也叫做适当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它的定义有点绕口——“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取最小侵害之方法”。简单说来,就是即便目的正确(合法),也须顾及手段是否必要(合理)。包括警察权力在内的行政权力,在实现一种合法的目标时,对公民的私权(尤其是人身和财产权利),必须采取侵害程度最小的方法。,“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②比如,***、裸舞等,属于“无受害人犯罪”,警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对公民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就属于“用大炮打麻雀”,造成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失衡,破坏了“比例原则”,属于滥用警权。③再比如,对公民进行羁押,是一种很重的限制公民权力的措施,只应限于需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时采用,如果被当作一种普遍性的惩罚措施采用,也属于“用大炮打麻雀”,属于破坏“比例原则”滥用警权。④二战期间日本警权混乱,麦克阿瑟强行移植了“令状制度”为限制警权,还诞生了“令状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12-13世纪的英国,随着17世纪的海外扩张及美国的建立,成为英美法系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这种制度,简单说来,就是:侦查机关采取逮捕、搜查、冻结财产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时,必须先准备好充足的材料和法条,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再由法官审核、签署令状;事后警察还需要交还令状,并写明执行情况。如英国1978年时规定,“进入房屋搜查应当永远要求有事前和正式的授权,不管搜查目的如何。搜查证据的强制性权力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只能对‘严重’犯罪使用。”只有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无令状搜捕,如911事件后,为打击恐怖分子,美国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令状获取程序,以适应反恐需要。⑤也就是说,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24小时留置盘问、拘留审查等人身控制措施时,若遵循“令状制度”,事前须提交材料由法官批准,事后须提交材料报告执行情况。⑥二战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纳了“令状制度”。其中以日本最为典型。二战期间,日本检察官、警察以“取缔不稳思想”为主要职责,特高警察乐衷于残酷拷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