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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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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13/8/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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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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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的经营社,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是指全面、完整反映和记录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工作事实状况的数据、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分为信贷业务档案和信贷管理档案。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经营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等资料组成。
信贷管理档案是指各级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监测台账以及各类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保全信贷资产权益事实和证据;
(二)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明确信贷管理责任;
(三)简洁、规范、真实、完整;
(四)安全保密,档案管理责任明确。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各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下同)为信贷档案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等项工作。影像声档案由各级风险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专职,确无条件的可以兼职,但必须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临时聘用人员不得担任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八条各级联社分管信贷业务的主任(副主任)、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信用社负责人负责全辖信贷档案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负有管理责任。信贷档案管理员是信贷档案管理的
直接责任人。
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的信贷相关人员有义务依照信贷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采集、移交信贷档案资料。
第九条信贷档案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汇集、分类、整理、装订和保管。
(三)定期检查信贷档案完整性,及时对破损、变质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保全性技术处理,防止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的合理利用及保密工作。
(五)在实施档案管理中必须遵循档案资料交接、查阅档案登记、移交档案监交、保持档案完整等相关规定。
(六)需要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及内容。信贷业务档案包括公司类信贷业务档案、非农户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农户信贷业务档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贴现业务档案、影像声档案、特别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类信贷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类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阅的企业章程核对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印鉴卡,董事会或股东代表签署同意借款有关决议书,企业各期财务报表,有关审计报告,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中长期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建设进度、营运计划等。
(二)担保类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物权利证书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4、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同意放款通知单,同意担保函,承担贷款经济责任保证书。
(三)管理类资料。贷款调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额度测算表,企业征信报告,审查中形成的资料和意见,贷审组(贷审会)审批意见,各级信贷咨询委员会批复意见,贷后检查报告,到期贷款通知书及回执,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及回执,五级分类信贷状况风险分析报告及会议记录等。
(四)合同类资料。企业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签约委托书、借据、展期还款协议书等。
(五)权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