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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工作办法.docx

上传人:840122949 2019/1/1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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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工作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9日司法部令第1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