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安全监管与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乐新军1 佘立中2
(广州大学商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摘要: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是由建筑安全管理主体承担的,完善其职能和作用是做好建筑安全工作的基础。文章指出了建筑安全监管机构与社会中介在建筑安全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重点分析了其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的建筑安全管理经验,提出了实现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管、深化安全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行业协会的建筑安全引导职能、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管理作用和完善安全中介服务体系等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社会中介;统一监管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形势是相当严峻的。2006和2007年,全国共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分别为888起和859起,死亡人数分别为1048人和1012人[1]。这种严峻的形势与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不无关系。建筑安全管理主体是指参与到建筑安全实现与维护的所有参与者,它包括监管机构、社会中介以及企业三个层面的各种机构或组织,如图一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筑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需要多层面的通力合作,哪一个层面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各层面主体存在的问题,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1监管机构和社会中介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机构层面的安全主体主要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劳动卫生部门和行业协会。监管机构主要从组织、法律法规、执法监察和安全引导等方面来发挥作用。目前,监管机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综合性安全管理部门与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而两者如何分工与协调等问题一直未得到明确的界定。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与专业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能不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城镇中房屋建筑工程这一块,其他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由各行业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这表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导致管理职责交叉不清。三是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工作分开。卫生部门负责全国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这种分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与安全管理职能交错和协调难度加大,不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数量还很少,且一些安全条款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目前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实际上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即真正发挥作用的实际上只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作为我国建筑行业基本法的《建筑法》,对涉及安全的条款很少,且规定比较抽象。另外法律修订不及时,跟不上实际的需要。如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建筑活动中的“环境与健康”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150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我国也已经采用了15014000,并颁布了GB一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但《建筑法》尚未反映这一趋势[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权,也就是说安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是分离的,当发现安全问题是时,安监机构可以下发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