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大政发〔200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自然村,下同),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自然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第三条村庄规划编制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上一层次相关规划的指导下,协调同级相关法定规划,结合村庄实际情况,对村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布局和提出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第四条村庄规划编制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二)政府引导、分类指导、科学编制、统筹城乡;(三)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超前、留有余地、体现地方特色;(四)优化村庄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综合调控作用;(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应当编制规划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大理市辖区内除太邑乡外其余10个镇的所有村庄,各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城郊结合部的村庄、重点自然村及交通干线沿线、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作为确定编制规划的重点对象,并争取在2012年前完成以上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应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七条州政府将根据本州村庄规划编制实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助村庄规划的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九条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村庄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尚未成立专门机构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十条大理州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进行。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的,重点编制中心村村庄规划,对村域内其它自然村提出控制性措施和要求。大理市海西片区的村庄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范围:除规划期内按建设标准确定的建设用地外,还应当将村庄未来发展所要控制的区域划入规划范围。村庄规划期限:近期5年,中远期6—20年。第十二条编制村庄规划要遵守国家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省建设厅《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规划中要合理确定村庄发展规模和建设标准,提出保护田园风光和景观视廊的规划控制要求,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规划控制范围。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镇)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一)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1、确定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村庄发展阶段与发展目标,确定规划期限。2、根据村庄发展优势、潜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实际,研究、确定村庄产业发展,明确村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3、在分析土地资源、建设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并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 4、进行用地规划布局,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改造。确定居住、需要配建的公共建筑(如卫生室、文化及党团活动室、学校、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环卫、公厕、公共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