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在实践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法律规定不完善,出现了大量的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及其行政解释有关特别清算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特别清算不得超过270无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二、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笔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笔者经对某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公司的特别清算进行研究发现,A公司的特别清算在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中极具代表性,而A公司的特别清算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笔者时宜些问题的看法主要有: (一)特别清算委员会的组成间题。《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由于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出现了下列重大争议: 某审批机关发文批准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公司进行特别清算,文件注明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由该所指定。据此,某会计师事务所派出一名助理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主任派出一名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中外方各派出一名成员,组成了清算委员会。并在报纸上公告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但是,外方却对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提出异议,认为清算委员会组成违法,其理由是:清算委主任应当是会计师,清算委应当有有关机关的代表,而上述清算委主任不是会计师,清算委也没有有关机关的代表。笔者认为: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完全合法,其理由是审批机关批准的特别清算均发文明确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商企业协会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及清算委员会主任均由受托部门指定,文件注明清算委员会主任由受托部门指定,是为了明确受托部门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