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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qujim2013 2013/8/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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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级综合医院评审 相关法规和标准解读
概述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专家制订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于2011年9月21日以卫医管发〔2011〕75号印发。随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启动了我国第二轮医院评审工作。
一、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共7条)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共7条)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共7条)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共12条)
第五章评审结论(共9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9条)
第七章附则(共3条)
共七章五十四条
评审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 评审方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 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
评审目的: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评审周期: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新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方可首次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改变后级别首次申请首次评审。
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对评审结论“不合格”的医院,给予3-6月的整改期。再次评审结论为乙等或不合格。
在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考虑适当调低医院级别。
评审权限与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机构。
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